我省出台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5.11.2015  15:32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这是中央层面出台的第一个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5月初,省民政厅成立了起草实施意见专班,在深入黄石、十堰、荆门、仙桃、潜江、天门等地广泛调研,认真听取部分县、乡、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草拟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省民政厅组织由市州民政局分管局长、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处)长和部分基层干部参加的征求意见工作座谈会,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7月,省民政厅就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书面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11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8月经省民政厅主要领导同意,报省政府办公厅。11月19日,经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等5位省领导批准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54号)。

  实施意见共分6个方面17个条款。主要亮点是:我省在中央文件基础上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加强试点工作政策保障,提出了“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的保障措施;明确在‘十三五’期间,各地每年要选择不低于总数5%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试点台账,确保试点效果。到‘十三五’末,全省要有25%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形成市州有试点示范县(市、区)、县(市、区)有试点示范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有试点示范村的工作格局”。第一部分是“把握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共2条。主要内容是:工作目标、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创新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共2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必须坚持和建立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创新农村社区民主自治形式要依法进行;第三部分是“拓宽农村社区建设渠道”,共2条。主要内容是:要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和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第四部分是“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共3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如何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和推进农村社区自助互助服务;第五部分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共3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文化建设、人居环境建设等要求;第六部分是“加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共5条。主要内容是:强化领导责任和加强部门配合、对试点工作要有序推进并实施分类指导、明确试点资金来源渠道和省财政对试点工作的保障、加强农村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示范创建和推进典型经验。

  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必将推动我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进程,增强对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保障。(厅基政处 程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