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岳母去世冒领高龄津贴 村委会委员被警告

19.12.2016  16:40

  条例原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大量民生资金向基层倾斜,旨在撬动基层发展。然而,或是“骗取国家补贴款”,或是“虚报冒领涉农资金”,抑或是“挪用补偿金”,一些基层干部却在“造血钱”上动起了“歪脑筋”,把公权变成“”姓,玩着“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把戏。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然,几千块钱的“雁过拔毛”,算不上“大贪大腐”,但是,“群众身边的腐败”却是基层干部作风的直接映射,关系党风政风,影响民风社风。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补足精神之“”,管住权力之手,切莫在小事上栽了跟头,偏了方向。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报讯(记者黄征通讯员段晨晨齐阳)岳母去世了,作为女婿的村委会委员却隐瞒这一事实,利用职务便利冒领老人高龄津贴等费用。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这名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9岁的王某某是黄陂区某村的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报账员,2004年入党。

  2015年12月中旬,街民政办工作人员陪同市民政局到该村检查老人高龄津贴和居家养老护理费发放情况时,发现老人余某某于2014年12月底去世,但其死亡情况没有上报。她的2015年一、二、三季度高龄津贴总计900元和2015年重阳节健康慰问金1000元仍被领取,以及老人2015年一、二、三季度的居家养老护理费2429.70元,都被老人的女婿、护理人王某某领取。

  街民政办及时将情况反馈到街道纪委。办案人员进行核查后认为,王某某利用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私自瞒报岳母余某某的死亡事实,仍然领取高额津贴、重阳节健康慰问金、居家养老护理费的错误基本属实。

  调查期间,王某某将所领取的4329.70元上交街财政所。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