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14.11.2019  00:41

   中新网湖北新闻11月13日电 (兴法宣)兴山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向某波、罗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31名被告人获刑。其中,对向某波、罗某等8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五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另对1名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共判处罚金78.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8.46万元,追缴赌资92.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向某波、罗某、黄某华纠集被告人王某放、李某华、梅某青、胡某德、郑某荣,分别以及伙同被告人王某侠等人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在兴山县古夫镇、昭君镇、南阳镇、黄粮镇等地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多人多次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向参赌人员放贷,收取高额利息,追索非法债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波、罗某、黄某华在较长时间内,纠集被告人王某放等人,分别或者伙同其他被告人、社会闲散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向某波、罗某、黄某华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被告人王某放等积极参与,分工相对固定、明确,形成人员相对固定的团伙,他们分别或共同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赌博、提供赌资、放高利贷、追索非法债务等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手段,逞强耍横、树立威信,牟取非法利益,具有恶势力行为特征。该团伙在兴山县内多个乡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系恶势力犯罪。

  据此,兴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家属、县直机关和乡(镇)村(社区)代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山县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恶势力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