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精神,针对当前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征收管理体制,严格征收秩序
(一)依法规范征管权限
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法定征收主体,负责社会抚养费案件的立案、审查,并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但必须加强对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征收行为的监管。征收数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生育案件一般应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直接组织征收。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严格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应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存档等八个程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制度,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县级计生执法大队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指定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调查应制作笔录和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政法机构应对案件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理由和依据。征收决定送达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加强催收,督促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金额的40%。确有缴纳能力但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全额缴纳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将案件所有文件资料归档备查。
二、强化征收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
(一)严格征收标准。坚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对年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确定征收数额。对确因实际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的,应严格执行分期缴纳集体审批程序,并签署分期缴纳协议。
(二)强化征收纪律。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违法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严格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工作。不得向乡镇、村或个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不得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同单位或个人利益挂钩。
三、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设立社会抚养费乡镇财政所专户,不得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禁止坐收坐支。计划生育工作(含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必要的经费,按财教〔2011〕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统一规范收缴程序。征收对象或委托缴款人凭县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将社会抚养费直接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由人口计生部门执法人员或乡村干部代缴的,应在受征收对象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并将收据联及时交给征收对象。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
(一)完善征缴公开制度。定期在村(居)公开违法生育对象名单及其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违法生育类型、应征金额、已征金额、未征金额等,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社会抚养费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建立社会抚养费信息管理系统,由县级人口部门实时录入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加强对征管情况的监督。
(三)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要将全额上缴国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重点环节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