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解读

01.06.2015  22:24

  《办法》共十六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信息公布的定义、种类、具体内容、要求以及处置规定。

  一、关于信息公布义务的范围

  社会较为关注的基金会信息公布,重点是三个方面。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以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的性质、活动决定了其社会影响。基金会财产是捐赠的财产,其活动是慈善组织的活动。基金会的活动与慈善组织的诚信体系建立相关联,良好的慈善活动是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促进慈善组织诚信建设,推动和谐社会要素完善是《办法》的主要目的。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范围: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等(见第四条)。

  二、关于信息公布的具体规定

  《办法》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作了详细、具体规定。将引导和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行为,逐步形成基金会自我公开、自我约束、自我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对于加强基金会自律和能力建设、提高组织运作水平,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关于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办法》要求信息公布义务人在年度工作报告审查通过后,按规定的时间、形式、地点公布。即必须在审查通过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见第五条第一款)。

  关于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布。《办法》对公募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从开展到运转再到结束,都作了规范。公募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持续期间应当公布收入和成本支出情况;在结束后应当公布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见第六条)。

  关于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公布。《办法》对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规定了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规定了评审后评审结果的公布;规定了资助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布;规定了事后评估结果的公布(见第七条)。

  此外,《办法》规范了特定情况下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公开说明或者澄清的责任(见第八条);规范了公布方式(见第九条)、公布方式的具体要求(见第十条)、信息公布内部管理制度(见第十一条)、公布期限及信息修改(见第十二条)等。

  三、关于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办法》对此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依据《条例》的行政处罚,以及诚信档案记载(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