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管理,确保执法计划得到有效实施,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计划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7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管理,确保执法计划得到有效实施,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结合我省执法计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计划的编制、报批与备案
(一)执法计划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量本地区监管对象分布特点、生产经营状况和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技术装备、工作机制保障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执法工作日和工作任务,明确执法检查的具体实施主体、内容、时间以及检查对象等。同时,执法计划编制中应当突出监管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突出春节、五一等特殊监管时期和汛期、高温等特殊监管时段。
(二)执法计划的报批与备案。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首先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应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起草本机构的执法计划,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本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进行汇总,并按要求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于1月份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各地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备案。
二、执法计划的调整变更
执法计划获批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重大调整主要指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或者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等情形。因特殊情况需作微调,由安监部门相关机构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涉及调整变更的相关文件资料报政策法规机构存档备查。
三、执法计划的实施
(一)严格落实执法计划。安监部门相关机构应根据政府批复的年度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制定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时间人员、实施步骤、组织措施等内容,作为执法计划执行的附件内容予以实施。
(二)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执法检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正确填写和下达有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应加盖安监部门印章或安监部门执法专用印章。对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的,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整改期限跨月度的,应当将复查工作列入下月执法计划。
(三)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安监部门各相关监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检查日志,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检查内容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每季度末应当对本季度执法计划施行情况进行汇总和小结。同时各机构应将执法情况小结、现场检查方案、执法文书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案件资料用复印件)以备留存备查。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督查和通报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执法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含现场检查方案),要把计划执法纳入每年开展的执法专项督查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执法计划的实施。
(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相关执法、监管机构每季度末应将本季度执法情况及时报本级政策法规机构,政策法规机构汇总后,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省局相关监管处室、各市州执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当包括:相应机构本季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及原因;安全生产督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包括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文书使用情况,包括下达的文书种类和份数;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情况;关于本季度执法计划实施情况中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省安监局对执法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每季度通报一次。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