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关于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通知
29.05.2014 03:06
本文来源: 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鄂人口规[2011]1号
各市、州、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规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修改为“发放上述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此规定,从2010年7月30日起,各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依照国家法律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工本费项目后,所需工本费支出列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预算,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列支。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 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9.05.2014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