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意见指出,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 (葬) 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万至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 (区) 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万至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
意见要求,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区)政府。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定补助。
在运营管理方面,由民政部门监管和定期检验,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否则要严格追究责任。
此外,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规划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