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27.07.2015  19:3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更好发挥法治在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7月17日,省民政厅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六个部分十八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进行了部署安排。

实施意见》注重结合湖北实际、体现湖北特色,指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总目标,着眼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全局,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并切实做到法制统一、公平公正公开、改革创新与循序推进相结合,确保法治民政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

实施意见》明确了湖北民政法治建设的目标,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湖北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与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相统一,与民政工作推进相协调的执法机制,基本建立上下联动、实用高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政普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与民政职能相对应、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匹配的民政法制机构与队伍。

实施意见》着重从五个方面就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民政立法创制工作。以“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的立法需求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衔接配套的原则,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民政立法项目储备库。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加强民政立法工作作为推动工作、破解难题的核心方式,作为全面履行职责、及时适应民政事业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抓手,亲自抓立法储备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草案起草,亲自协调推进创制立法工作。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民政立法项目征集和立法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项目草案。

二是推进民政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市、县民政部门要依法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准确把握烈士审核、伤残评定、婚姻收养等行政确认行为,规范实施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行政给付行为。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民政行政执法,推进民政综合执法,探索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开展殡葬、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等领域执法,消除“”执法。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

三是完善民政法治监督。加强法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厅每年有针对性地对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专项督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权利告知制度,确保行政文书救济权利告知率百分之百。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层级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报备制度。

四是深入开展民政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民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坚持将法制培训作为民政干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必备内容,提高依法行政内容在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中的比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全省民政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收尾和总结验收工作,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抓住新法颁布和清明节、防灾减灾日、重阳节、建军节、烈士纪念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民政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

五是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工作。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人员配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编制部门支持,推动市州民政部门尽快设立法制机构,推动县级民政部门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民政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政立法、行政合同审核备案、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政策的调研论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加强民政法制队伍建设。完善民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优化民政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结构,加强对各业务部门法律专业人才的配备。民政部门新录用人员时,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加大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督查考核和评估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制度,每年对本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和下级民政部门的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