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湖北省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04.03.2015  12:5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省局各处室、执法总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安监局决定修订《湖北省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反馈。 特此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湖北省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安监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及其等级划分,适用《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局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局财务处负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所需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       局后勤中心负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所需车辆和设备的保障工作。       局监察室负责对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值守和报告         第四条 省安监局实行24小时事故应急值守制度。       工作日白班与政务值班合并,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值守。工作日夜班和法定节假日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轮流值守。       工作人员在值守期间必须在岗值守,不得擅自离岗,随时保持电话、传真的联络畅通。带班局领导必须随时保持手机联络畅通,带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武汉市区。       第五条 值守人员接到事故的首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真询问、核实事故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在专用登记本如实记录。       (二)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的电话报告后,督促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补报文字报告,确认事故类别和等级。       (三)接到较大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报告,立即向局带班领导、局相关分管领导、局办公室主任、执法总队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       (四)接到重特大事故或者重特大涉险事故报告,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局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处理。       值守人员在工作日或者节假日最后一天完成事故接报工作后转交局规划科技处处理。       第六条 事故快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值守人员收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涉险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报告,在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办理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调度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二)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完成《事故专报》的起草,按局网站“事故快报”栏中的序列确定编号,报送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局传真专用章后立即传真上报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调度室。       (三)接报人员应当将《事故专报》同时传真抄送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事故专报》一般由带班局领导签发,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专报》应当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七条 事故续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故专报对事故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事故出现新情况的,接报人员应当迅速追问、核实,并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跟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续报,直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二)续报内容包括: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名称、单位性质、法人代表、生产规模、相关证照等情况),发生事故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容器等名称、牌号及核载、实载情况,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应急救援最新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事项。       (三)事故续报的编号,是在该《事故专报》的编号后加“续N”(N为续报次数)。       (四)事故的续报在工作日白班由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其他时段由值守人员负责。       (五)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于当日续报。       第八条 事故专报、续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接报人员负责将经电话请示同意签发上报的《事故专报》原稿及时送呈局带班领导补签。     (二)接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事故专报、续报和电话记录等原始资料及时转交局规划科技处,由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后续报告和资料处理、存档等工作。       (三)局值班室、执法总队和综合协调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将《事故专报》及续报等相关资料进行备份。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特大涉险事故,由局办公室负责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联络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十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赶赴现场:       (一)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指定的局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执法总队和相关处室负责人随行。局安宣办派有关人员随行,配合采集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       (二)非煤矿山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局监管一处须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分管监管一处的局领导带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局监管三处须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分管监管三处的局领导带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       (四)工商贸及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局监管二处派人赶赴现场;或者根据需要,由局监管二处须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分管监管二处的局领导带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       局主要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以指派前款规定以外的局领导和相关处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赶赴事故现场的局领导和执法总队、相关处室人员,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地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带队的局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处室人员,应当及时向指派其赶赴事故现场的局领导汇报事故现场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并请示研究相关工作。       赶赴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当以电话或者传真方式及时将事故现场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报送局值班室;从现场返回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局领导阅示,并抄送执法总队。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属省政府授权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一)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后48小时内,起草、发送省安办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二)执法总队应当及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其委派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选。       (三)除执法总队和政策法规处派员参加外,根据事故类型和调查工作需要可酌情安排局综合协调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业健康处派员参加。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具体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故调查组经批准成立后,执法总队负责代拟“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并报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审定。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宣布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成员名单,讨论通过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所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各小组的职责及其人员分工,安排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四)技术组、管理组在规定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后,应当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资料,由综合组收集整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       (五)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由综合组修改后,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       (六)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执法总队负责代拟省安委会请示,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七)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由执法总队代拟省安监局请示,报送省政府并经批复同意后,再以省安委办文件向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结案通知。       第十四条 属省政府授权由省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相关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信息,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及时以新闻通稿或者其他必要的形式统一发布。       (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当自收到省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之日起7日内,由省安监局会同省监察厅、省检察院联合发布。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发布文稿由执法总队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起草,经局政策法规处(宣传处)审查修改后,参照发文程序送签。       (四)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由局政策法规处(宣传处)、安宣办负责组织有省级主流媒体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由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并在局网站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执法总队应当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证据和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及时交给执法一处、二处采用,并移交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省安办对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和涉嫌非法违法、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鄂安〔2010〕19号)和《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分别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具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后7天内,负责起草、下达《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并会同局相关处室跟踪、督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省安委办报送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情况和事故调查报告初稿。       (三)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召开“说清楚”会议。会议由分管事故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的局领导主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事故调查组和局相关处室派人参加。会议听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汇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执法总队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事故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反馈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事故调查组。       (四)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事故调查组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以本级安委会文件向省安办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审核请示。       (五)事故调查报告经执法总队审查,报送分管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由执法总队以省安委办名义起草、印发审核意见通知书,并跟踪、督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       (六)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7日内,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总队负责全省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备案工作,每季度汇总事故结案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局监察室会同执法总队负责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每半年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和情况,报送有关局领导审示、落实并存档。       第十九条 执法总队及执法一处、执法二处依照《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执法总队商有关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