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4〕49号]
鄂残联发〔2014〕49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1995年,我省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就业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这些规定确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地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残疾人考生实际,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名额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16年,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其中省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地要参照省级的做法,有计划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到各级党政机关就业。各地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在2020年前率先达到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七)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八)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对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主要用于工作环境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等方面,所需资金从本级残保金中列支。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部门代扣;中央在鄂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征收,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征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地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精神,下大力气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落实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年审监察范围。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五)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六)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七)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