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慈善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慈善健康发展作出了系统安排。这是我省慈善领域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建设“五个湖北”、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要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4项基本原则;要实现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使慈善事业发展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意见》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摆在突出位置,从实施主体、参与方式、信息对接、税收优惠、社会支持等5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措施。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境外向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具备社会福利场所性质的慈善组织等服务机构,其福利性、非营利性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对各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针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提出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探索培育网络慈善,并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支持。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和管理成本支出、规范募捐行为和款物使用、信息公开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慈善组织发发展壮大、规范透明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监管一直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意见》提出,要构建行政监管、信息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慈善事业向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各地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从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开创我省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厅福慈处陈爱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