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依法选举工会主席”不只是合法的转变
7月3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出台并印发全国,《意见》在第一部分建设“六有”工会中,“首有”提出“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建设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骨干队伍”,强调要通过3-5年,全国80%以上的基层工会基本达到“六有”,此举预示着工会组织建设将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工会主席是工会组织的领头人,是工会工作的带头人,那么领头雁的产生途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组织的人心向背。
“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强调就是,既要“依法”进行,也要“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需要调动,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为了防止行政方在人事管理上左右工会主席,《工会法》还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然而,实际工作中,“依法选举工会主席”并不乐观。以企业工会为例,有的企业老板往往是把自己觉得“听话可靠”的员工“提名”为企业工会主席,有的采取行政任命工会主席,据此按程序上报上级工会。这样“诞生”的工会主席,当然会把自己的屁股坐在企业一边,非但不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成为代表企业利益的说客,这样的工会实际上早已失去了存在价值。
不仅如此,这样一来,企业资方不仅决定了企业工会的“财权、物权”,更由此掌握了企业工会的“人权、事权”,面对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作指导,这种由“资方集中产生、而非民主产生”工会主席或是工会组织便可以只看企业的脸色,忽视上级工会的各项要求;面对职工和企业的利益纠葛时,决策层就可以断然拍板,企业工会之能听之任之。
常以以往,工会就会慢慢丢失自己应有的工作阵地。要想打破这种瓶颈。首先,资方大可不必担心“这样的工会主席只为职工说话,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因为企业工会虽然代表工人并且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与企业的总体目标利益是一致的,既是相互矛盾却又是“辩证统一”。水能浮舟也能沉舟,反之,把选举工会主席的权利回归于职工,不仅职工气顺了,工会主席自然会得到来自职工的监督,结果当然是工会工作更出色,企业和职工获双赢。
要说明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双服务”,工会不仅可以依照工会法积极采纳员工的合理化建议,鼓励进行技术创新、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从这一点来说,就是为企业发展服务。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职工的利益代表者和代言人,也能够代表职工同企业老板进行全方位协商、谈判和沟通,从这一点讲就是为职工群众服务。
看来,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不只是合法的转变,更是确保工会主席体现职工意志、代表企业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更是一改工会主席开展工作缩手缩脚、维护合法权益瞻前顾后的“中庸形象”,让其放开手脚履职。不仅非常适应眼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化解企业劳资纠纷最有效的“自治组织”。对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也一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刘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