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关于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几点思考
“农民工”概而言之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权益是指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得到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等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农民工在社会架构中的弱势地位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的工作,并且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一、 寻根究源,农民工维权难题与时俱生
农民工问题是现代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同时,东南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加,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形成一个特殊的团体--农民工。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农民工改变了城市工业化劳动力欠缺的现象,从而加快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他们在到城市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没有摆脱“农民的帽子”。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劳动就业权、子女的受教育权等仍然没有脱离二元城乡体制的束缚,而使农民工处于农村与城市的边缘、社会的边缘。
二、深入剖析,找准农民工维权难题的几大成因
(一)市场供大于求造成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城乡经济的巨大差距,而城乡经济的巨大差距正是产生农民工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批农民离开世代居住的农村涌向经济发达的沿海经济发达区。这就造成了劳动力的过于集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这就直接造成了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二)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依据。然而,健全农民工法律保护体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时下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司法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过高等现实又客观存在,使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三)制度存在滞后性、不完善性。户籍制度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源所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结构,最具代表意义的便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坚持“以农养城”的方针。但是,这导致了大城市与小农村的贫富差距,农民地位低下。户籍制度使国民产生了农村户口、城市户口之分,这使得农民被牢牢的控制在土地上而无法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迁徙,户籍制度成为农民进城务工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在进城之后,农民工的权利也因此而得不到的切实的保障,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相反是无尽的歧视。
(四)农民工自身原因。一是教育水平虽有提高,但大部分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仍处在初级教育水平;二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极其缺乏,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三是他们经济收入很低,只能生活在城市的最下层。农民工在经济上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五)社会成员的偏见。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低,语言差异,长期从事脏、累、差的工作,受到城市的漠视、歧视。一些城市居民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发展的巨大作用,歧视农民工,唯恐避之不及;用人单位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增加他们的劳动强度,拖延甚至克扣工资,对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新闻舆论导向对农民工存在一定偏见。
三、多措并举,切实破解农民工维权难题
(一)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打牢思想认识基础。要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离不开正确的维权理念作为内在支撑。一是依法维权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农民工维权问题,只有在法律和法治的框架内,从立法、普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努力,才能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二是主动维权的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是以救世主的姿态给予他们恩赐,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地解决农民工维权最紧迫、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不仅体现在个案维权和事后维权上,还应体现在农民工权益的建设上;三是有效维权的理念。农民工维权,不是一个政治口号,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着力解决农民工社会地位与政策待遇上的问题,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具体工作,切切实实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
依法维权、主动维权和有效维权这三个方面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依法维权是是根本,主动维权和有效维权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主动维权是过程,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维权和有效维权的内在要求;有效维权是结果,是依法维权和主动维权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将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维权工作呈现出新局面。
(二)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连续实施的五年普法规划,经过20年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差仍然是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农民工普法上,应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农民工普法的异地协作机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开展普法往往存在农民工输出地“管不着”、输入地“管不好”的问题。这迫切需要农民工的输入地与输出地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成普法合力。
2、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一是印发宣传单、小册子,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二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传媒进行宣传,扩大普法的覆盖面;三是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专家答疑等形式,帮助解决农民工维权中的个案问题;四是在农民工聚集区开办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五是通过农民工身边的维权案例来进行宣传,增强普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六是在农民工集中区域,对某些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维权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培训,使之成为法律明白人,帮助其他农民工解决遇到的问题,从而产生学法用法的辐射效应。
3、切实增强普法的实效性。任何内容的普法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和载体才能反映出来,要力戒普法工作存在的雷声大、雨点小,重造势、轻效果的倾向,不断增强农民工普法的实效性。要通过普法,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的渠道和途径来反映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切实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建立起完善的评估和考评机制,使农民工普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依法治理,促进用工单位和执法单位依法办事。
1、积极引导用工单位依法办事。一方面,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主动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工伤、保险等方面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针对用工单位存在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起“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制度体系,对违法者坚决予以惩处和打击,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关执法部门要强化措施,努力提高农民工维权效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职能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采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事制等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方便农民工维权。
3、提升维权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单位的工作,要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农民工维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各有关单位实行微机联网,保持信息互通、资源互享,以利于提高执法单位办事效率,为农民工维权创造便利条件,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快更好的保障。
(四)做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1、强化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建设。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必须加强其组织建设,努力适应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需要。
2、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提高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一方面要降低法律援助的准入门槛,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另一方面对法律援助服务要高标准,严要求,细化办案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完善办案质量管理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使受援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3、加强经费保障,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一是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渠道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制度正常运行;二是通过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募集社会捐助资金等渠道,分担政府经费的不足;三是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组织志愿人员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为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补充;四是通过发行法律援助彩票筹集法律援助经费。
(五)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其实质是农民工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问题。农民工维权难的根源不仅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而且源于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上的缺位。农民权益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上,法律上的保护措施还很不够。现行法律中,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律,一些与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的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或城乡二元化的烙印,这种现象必须改观,要适应新形势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要求,对现行某些法律法规进行废、改、立,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农民工维权法律体系。( 谷城县交通运输局汪贵全 陈志发 郑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