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省政府“12.5”视频会议及省安委会《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鄂安〔2014〕28号)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2月2日至10日,省政府组织8个工作组对17个市、州、直管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和近期各地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省政府“12.5”视频会议后,各地迅速响应,积极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普遍以安委会名义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发布通告,组织基层力量开展排查摸底。截止2月底,全省已累计排查专项治理范围内劳动密集型企业1667家,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60处,关停违法企业165家,治理“三合一”企业1144家,搬离违规住人的企业1089家,拆除企业彩钢板临时建筑64839平方米,拆除其他违章建筑31597平方米,拆除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或隔热保温层45014平方米,工商部门取缔违法企业241家,公安机关拘留企业消防违法人员62人,公安消防部门临时查封企业危险部位或场所459起,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违规使用氨制冷企业86起;省市县三级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269处,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一是层级定责,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均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县(区)两级政府普遍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逐级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孝感市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6大重点工作考核范畴。宜昌市消防委发出《工作联系函》,抽调职能部门人员成立联合专班。各级职能部门不断强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排查,省安监局成立由局领导带队的暗访组,先后2次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实地督导,省经信委按照企业自查整改、市级督促整治、省级督办检查的方式,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省卫计委组织5个检查组,对省部属医疗机构进行消防检查。
二是因地制宜,强化整治要求。 各地紧盯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本地区企业特点,主动扩大治理范围,强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武汉市将老旧居民区及“住改非”场所、十堰市将地下空间、架空层等场所一并纳入专项治理范围。鄂州、荆门等地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消防安全治理标准。黄冈市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发送通告信,明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督促企业自查自改。各级消防部门按片区、单位落实“实名制”监管责任,制订专项治理“每日一查”九条铁规和每月抽查计划表,依法运用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拆除、行政拘留、政府督办等手段整治违法行为。
三是集中宣传,强化舆论造势。 省安委会办公室召集省级主流媒体,联合消防部门对9家存在严重火灾风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予以曝光。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通告,明确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标准和处罚措施,督导企业开展“三查、四纠、五落实”自查自纠活动。省市县三级主流媒体开辟消防专栏,每天播放典型火灾案例和消防公益片。各地普遍组织对企业责任人、管理人以及乡镇(街道)网格排查人员开展培训。各级消防部门坚持每周至少半天深入社会单位、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宣传教育培训。各地通过“96119”举报投诉热线,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治理。
四是实时调度,强化跟踪问效。 各地普遍建立了由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的定期会商制度,组织经信、公安、商务、质监、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召开专项治理协调会,通报情况,研判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省消防总队坚持每日跟进、每周通报、每月调度,强化督导检查。武汉市公安部门打破日常工作模式,采取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错时检查相结合。黄石、宜昌、襄阳、咸宁、恩施等地要求行业部门每月对隐患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约谈隐患整改缓慢的企业责任人、管理人。荆州市公安机关领导落实“分片包干”制度,对隐患实行“一对一”督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层工作力度不够,少数地方行动进展迟缓。 有的地方没有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分片包干,没有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集中培训。一些乡镇(街道)对专项治理直接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排查工作被动应付,流于形式,台账不清、底数不明。
二是部门联勤联动不够,工作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有的地方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晰,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多部门联合治理发现的火灾隐患,后期督办和信息互通机制还未实现常态化。部分乡镇、街道没有组织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开展隐患排查。
三是企业自查自纠不够,火灾隐患仍然十分突出。 有的企业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不清楚,没有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落实、应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部分被媒体曝光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有效整改。
三、下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当前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经信、公安、国土、住建、工商、安监、食药监、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针对性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的要求,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开展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落实“一户一表”,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要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
二是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自查自纠和培训演练。 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分行业、类型制定简明扼要的消防安全自查标准,通过发布通告、上门服务等方式,广泛发动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由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签字,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没有完成集中培训任务的地区,公安消防部门要派员结合企业自查自纠,集中对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培训,集中组织企业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三是从严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各地要对照专项治理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查仍未整改的问题,逐一填发法律文书,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集中进行整治。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区域,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逾期不能整改的,报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四是严格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地要建立工作研判机制,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跟踪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蹲点指导,对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及时协调。各地区要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既要查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也要查有关部门监管是否到位。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责令重新组织专项治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责任倒查。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安办近期将组织督导组对工作成效不明显、问题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特别是县级(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对专项治理行动组织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辖区内排查企业底数不清、没有建立详细的台账等情况,并将督查的情况及时反馈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并通报全省。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请于每月26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省公安消防总队。
联系人:潘国强 027-87368232
宁永军 027-87269406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