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办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的通知

26.12.2014  18:03
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以下简称“六条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六条规定”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条条都具有法律效力,条条都是生命线。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督促落实“六条规定”作为强化安全基础、坚守安全红线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要立即将“六条规定”印发到本地区、本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做到全覆盖。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全文播放、刊登“六条规定”内容。及时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把“六条规定”内容传达、告知到每一位企业员工,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       (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六条规定”的实施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要将“六条规定”作为“必查项目”。对于执行不到位的企业实行零容忍,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规定落实到位。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 “六条规定”实施情况于2015年元月31日前,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