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职工代表大会不能代替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可以这样理解,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大会,是会员讨论工会内的家事;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是企业的事。二者性质、任务不尽相同,代表的构成也不尽相同。
笔者在企业调研工会工作时,常常遇到工会负责干部谈职工(代表)大会如何定期召开,以此显示企业工会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而继续深入了解后发现,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却没有像职工(代表)大会这样受到重视,不仅如此,许多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也存在以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的现象。这种现象应当引起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并予以纠正。
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使职工(代表)大会无效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可以这样理解,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大会,是会员讨论工会内的家事;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是企业的事。二者性质、任务不尽相同,代表的构成也不尽相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暂时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设立主席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但企业如果成立了工会组织,就必须严格依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将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程序非法,导致职工(代表)大会开而无效。由于职工(代表)大会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决议,如果程序非法,会在今后的企业发展中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遇到企业关停并转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旦被视为无效,不但危及企业发展,影响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使工会工作决议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主要是:工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会的重大活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通过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民主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工会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同理,把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议题混为一谈,导致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样失效。
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应注意的事项
鉴于企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工会会员,许多职工代表同时也是会员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为提高效率,减少企业负担,两会可以结合召开。
凡是“两会结合”的代表大会,会标上应写明“第X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按会议性质分别用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会标。
凡是“两会结合”召开时,职工代表的任期,可以同会员代表任期一致起来。但由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业领导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延长职工代表任期应征得有关党政方面的同意,同时要注重建立健全对常任制职工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两会结合”时,会议应分阶段进行。如果召开的不是职工大会,而是职工代表大会,那么非职工代表的会员代表只能列席职工(代表)大会,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民主选举新的工会委员会时,如有非会员的职工代表,只能列席会议,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两会结合”,因各自的具体职责范围不同,所以应分别作出决议。(陶余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