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荆州市总3举措规范工资集体协商

20.07.2016  18:37

日前,湖北荆州市总工会从“健全协商主体、把握协商重点、规范协商程序”3个方面对全市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水平。

荆州市总要求依法选定协商代表,确保协商主体的合法性、代表性和人数对等,原则上每方3至10人。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没有建立行业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可由行业所在的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或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同时,围绕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方法等积极开展协商,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为重点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行业从规范行业工资标准起步,逐步向职工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休息休假时的工资等待遇延伸,建立完善行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此外,推进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协商“三项机制”结合,规范“发出要约、预报预审、协商谈判、履行监督、履约评估”等程序和内容。建立健全行业职代会制度,将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行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暂时未建立行业职代会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行业内用人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审查通过。双方协商代表将已经生效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及时向行业内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在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应低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邹明强 朱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