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疯狂盗贼4个月盗窃26头牛获重刑

04.07.2014  14:37

  中新网湖北新闻7月4日电  (梁军)两名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与他人合伙流窜3个乡镇盗窃耕牛,4个月间疯狂作案12起,盗得耕牛26头,涉案金额20多万元。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以张某、洪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四年半,并处罚金;同时,销赃的董某、陈某、王某、代某、崔某和窝赃的左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枣阳市七方镇的张某、洪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为了赚钱快,刑满释放后的张某、洪某不思悔改,又联系靳某(另案处理)谋划做“牛生意”。2013年8月10日晚,三人来到琚湾镇钱寨村四组胡某家,发现院内栓有黄牛,三盗贼在用药毒到护院狗子后,挖洞进入院内,将胡家价值13300元的一对母子黄牛盗走。随后,张某将牛牵走,洪某、靳某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又将村民李某价值13700元的一对母子 黄牛盗走。得手后,三人将四头黄牛赶至七方镇隆兴村左某家中藏匿,并以13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的代某。

  从2013年5月至8月案发被抓获,张某、洪某携带撬棍、液压钳、毒狗药等作案工具,采取翻墙入室、撬锁挖洞、顺手牵羊等手段,在枣阳市七方镇、琚湾镇、环城办事处等乡镇流窜作案12起偷牛26头,价值20多万元。每次得手后,所盗之牛分别销赃给被告人董某、陈某、王某、代某、崔某等人,部分耕牛在销赃前窝藏于被告人左某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陈某、左某、王某、代某、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或者窝藏,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洪某、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8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宣判后,8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注:附件为一审判决书)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