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需谨慎!女子仅凭借条索10万借款被驳回
众所周知,借条是发生借款关系的关键凭证。昨悉,女子王某仅凭一纸借条欲索偿10万元借款和利息,被江岸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妇女魏某和王某是十多年的朋友,2014年1月11日,二人一起到汉口南京路一古玩店老板陈某处玩。王某称,陈某见面后提出,因生意扩张急需用钱,想向她借款10万元,王某当即应允。随后陈某让店内一男子写下借条,陈在借款人处签了名,魏某则在担保人一栏签了名。
2014年底,陈某关闭门店后失联。魏某称,陈某也欠了她的钱,于是向警方报了案,但陈某仍下落不明。
今年7月,王某给魏某打电话称,如果再找不到陈某,就需要魏某偿还10万元借款。“我的钱也被搞进去了,哪有钱还你?”魏某感到很委屈。今年8月30日,王某将陈某、魏某一并告上法院,法院于10月17日缺席开庭审理此案。
王某的代理人称,魏某作为担保人,应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王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除借条外,并无借款的流水,如现金支付或转账凭证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自认每月收入6000元,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10万元的支付能力;王某在与陈某并不熟识的情况下,将多年积蓄出借给对方,有悖常理。因此,法院无法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以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介绍,这是武汉首次依据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判决的借款案。
为魏某提供法律援助的是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许高真和李斌两名律师,他们说:“借条仅是孤证,若无资金流向等证据,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担保人不应担责。”
相关法官指出,该最新司法解释终结了仅靠借条这一孤证包打官司的局面,对防止虚假借款以及虚假诉讼大有帮助,是司法进步。同时也提醒款项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除了要打借条外,还应妥善保存资金来源、流水等相关证据。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