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
09.09.2014 17:40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行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了《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
根据《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兼任职务。
《规定》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在社会团体理事会(新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组)讨论通过后,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规定》强调,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厅民管处)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9.09.2014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