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27.10.2016  20:21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现将《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6年10月12日

 


 

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鄂民政规〔20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通过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考核、量化评价,确认其教育培训质量等级。

   第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及相关部门择优确定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 评估工作组织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对辖区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一次,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州民政部门。

   第六条 市、州民政部门每年按所辖县(市、区)上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数量的50%进行抽查评估,每两年向省级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全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

   第七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市、州民政部门推荐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全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

   第八条 评估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量化评价按照《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属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的评估工作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的抽查评估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将抽查评估情况书面报送省民政部门。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的,应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检查评估申报表》;

   (二)自评报告书;

   (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学校)代码(复印件);

   (五)相关专业的资质及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全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的,应取得属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申报表》或《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申报表》;

   (二)培训机构(学校)代码(复印件);

   (三)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核发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等文件(复印件);

   (四)教育部、财政部核发的“中央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推荐项目”文件(复印件);

   (五)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文件(复印件)。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的评估程序:

   (一)自评申报。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对照《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检查评估申报表》,并提供培训机构相关材料,报送属地民政部门。

   (二)审核评估。民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评估。实地评估方法包括:听取被评估单位自评报告、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学员及教职员工代表座谈会等。

   (三)确定结果。实地评估结束后,专家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送组织评估的民政部门。

   (四)进行公示。组织评估的民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六)上报材料。公示期满后,组织评估的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全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的评估程序:

   (一)自评申报。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对照《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检查评估申报表》,并提供培训机构相关材料,报送属地民政部门。

   (二)评估推荐。属地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由市(州)民政部门择优向省民政部门报送书面推荐意见和《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申报表》《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申报表》。

   (三)审核公布。省民政部门对市(州)民政部门报送的推荐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全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省级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全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试点机构进行抽查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

   (一)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实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二)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差,退役士兵学员满意率达不到80%以上的;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校舍或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五)违反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培训资金,年度财务审计不合格的;

   (六)违反规定受到退役士兵学员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培训机构,取消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未按规定参加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标准

        2.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检查评估申报表

        3.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示范机构申报表

        4.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