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为切实加强城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消防等安全事故发生,近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要根据前期联合排查和整改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确定阶段性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表,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城镇各类养老机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确保9月底前在五个方面全部整改到位,包括切实落实消防主体责任、配齐并完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确保易燃易爆物品远离人员居住场所、加强电气线路管理及改造等。
通知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实施分类处置,进一步规范城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对取得消防许可和养老机构许可并注册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督促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发放运营补贴。对少数社会办无证经营机构,完成阶段性整改目标的,经消防安全专业检查后,可按程序依法补办养老机构许可并注册登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消防要求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拒不整改或关停的,要下发停业整顿通知,报告当地政府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对个人依托住宅、门店兴办的小型互助养老场所,未经许可登记,不能悬挂养老机构的牌子,按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严格管理。对于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标准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将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支持范围。安全隐患整治资金要重点用于社会福利救助机构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对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实行以奖代补。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进一步提高经许可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厅福慈处 杨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