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关爱女职工未必另设“痛经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明确,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可给予相应的处罚。
安徽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女性职工生理期问题作出规定,不管在现实中能否得到较好落实,都体现了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其以“女职工健康为本”的理念也值得肯定。
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的这一特殊假期,却值得进一步讨论。
首先,就休“痛经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这一基本要求来看,因痛经难以坚持工作,完全可以列入病假范畴。而休病假,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早有规定。除极端特殊情形外,目前也少有用人单位坚决不让休息的先例。
其次,依据目前的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多数单位特别是企业,对因病休息的职工,虽能发放基本工资,保障一般性的福利待遇,但与出勤相关的职工津贴、奖金还是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在计件、计量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受到的影响更明显。除非立法强制要求女职工休“痛经假”期间,所有待遇均不能降低,或通过特定的保险予以保障,否则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再次,“痛经假”的申请与批准存在操作难题。痛经是重是轻,能否坚持工作,更多的是依赖患者自述来判断。实践中完全依靠声称痛经者的自律,恐怕也不是一个最佳选择。另外,如果强制保障患有痛经的女职工带薪休假,用人单位雇用女性职工的意愿可能会降低,这对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不是好事。
痛经是个“长期病号”,非休息一两次可以断根。如果立法者想从根本上保护女职工权益,可以考虑在立法时明确,女性职工每月1至2天的“痛经假”,不计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病假”天数,这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体现出对女性的特殊关爱。
“痛经假”的消息一经报道就引发广泛争议,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反映了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特别是受益者都可能不“领情”的制度,更需要立法者审慎对待。比如,如果确实打算在立法中规定“痛经假”,起草者至少要向社会解释清楚:事前经过了怎样的调研,征集了多少女职工意见,多少比例的女职工认为有此需要,调研了多少用人单位和医院、医生,他们的观点是怎样的,立法者是如何进行意见权衡的,等等。
此外,既然其他地方早有类似规定,具体效果如何,也需要事先调查清楚。地方立法需要创新,需要增强可操作性,但一定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审慎的论证,必要时甚至要先行试点和评估。否则,制度虽然“看上去很美”,受益者却很少,甚至“领情”者都不多,这样反而容易给法治带来伤害。(朱恒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