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不力党委书记被免职

04.11.2016  16:07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条例》对谁问责、哪些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本版以“案例解读《条例”系列文章,对问责条例列出的失职行为进行解读,有助于广大党员把自己摆进去,认清责任、拧紧“发条”。【案例】

  2015年10月23日,西部某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扶贫移民部门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对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2名乡党委书记进行了问责处理,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两人免职,并予以通报。原因在于县督查组督查时发现,二人对所肩负的职责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对精准扶贫工作宣传动员不到位、工作思路不清晰;两乡精准扶贫工作措施不明、推进不力;精准扶贫工作严重滞后,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点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本案例中,由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尽责,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没有获得感。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走样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倒逼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