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换肝手术36天后死亡 丈夫告医院索赔161万

09.12.2014  11:12

  女患者接受肝移植术后36天死亡,其家属坚持认为这场耗费百万余元的手术失败,应由院方担责。

  今年3月起,这场状告武汉某医院索赔达161万元的官司在武昌区法院多次开庭,法庭上死者家属除列证据指手术有医疗过失外,更痛陈院方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收费混乱——法律规定移植器官是无偿捐赠,为何还收高达15万元的“供肝费”且不出具收款凭证?

  昨日,记者得悉该案的原被告双方试图调解未成,一审法院或将于近日下达判决。

  卖房救妻

  妻子换肝36天后死去

  52岁的周先生,为挽救患有肝病的妻子,一度将汉阳家中惟一的90平方米住房贱卖。

  他只为筹措到为妻子进行换肝手术的巨额费用,但事实上手术在他看来还是失败了。

  早在2011年前后,妻子雷某被诊断为“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靠打针、吃药治疗。2012年2月起,转换多家医院建议换肝。“妻子才49岁,想通过换肝闯过50岁大关,好看着女儿出嫁。”周向记者说。

  决定换肝手术前,妻子一直住汉口一家医院等肝源。2012年8月8日下午4时,周先生接到武昌这家医院电话,称已寻得肝源可实施换肝术。妻子转至该院于8月9日接受手术,术后医生宣布手术成功,但妻子根本未出重症监护室,直到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知因脾窝大出血引发感染等原因死亡。

  妻子术后仅仅活了36天,而为这场手术,周家共花费约105万元。包括:已拿到票据的医疗费29.8万余元;尚未结算的60万元(预交30余万加上医保卡结算);一笔15万元“供肝费”。周先生说,家中惟一的住房贱价卖掉后,他和女儿只好在外租房住。

  法医出庭

  指手术存医疗过失

  因与医院交涉赔偿无果,周先生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游友安、刘飞志两名律师于去年底提起诉讼,向手术医院索赔161.5万余元。诉讼期间,法官要求对这场医疗手术作司法鉴定。

  去年12月12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肝移植临床上大多将肝源保存时限定为6-12小时,但这场手术的供肝保存时间超过保鲜时效至少一个小时;术中切除脾脏不当;术后引流、抗感染、止血不彻底不及时等。结论是,换肝术后患者仅存活36天,手术是失败的,医院过错参与度70%-80%。

  今年3月上旬该案首次开庭时,医院方代理人辩称,整场手术诊断正确,医疗程序符合常规,换肝手术成功,“换肝是复杂且高风险手术,患者是因自身病情加重感染引发死亡,医院不应担责”。

  两名出具司法鉴定书的法医应邀现场出庭,称按病历记载医院切除其脾脏没有合理说法,“患者术后一直住重症监护室直至死亡,不应叫手术成功”。

  既是无偿捐肝

  为何收15万供肝费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质疑这场器官移植手术收费问题。

  他向法庭称,有录音显示院方向患者收取了一笔高达15万元的“供肝费”,且未出具任何收费凭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即移植器官本身应该无偿的。该院不开票收取15万元属违法行为。

  原告周先生则更详细地陈述15万元“供肝费”情况。妻子手术10天后,他通过媒体报道得知医院获得的供体肝脏源于当阳市一名车祸死者,报道称死者家属当时捐出2个肾脏和1个肝脏,迅速转来该医院分别移植给3名患者,手术成功,而妻子正是其中的捐肝受益者,另两名患者几乎同天接受肾移植手术,“我后来找到另2名接受换肾手术的患者,他们说医院分别都收取15万元‘供肾费’,但均未出具收费票据。也就是说,医院接受一名死者捐赠器官后,施行3台器官移植手术,一共收取器官供体费45万元。

  周进一步说,手术失败后曾前往当阳市,找到捐献的车祸死者家,得知院方支付捐献者家属8万元“安慰金”。

  对于这笔15万元“供肝费”质疑,医院方代理人解释是“运输、保存器官的花费”,并否认该笔费用有15万元之多。但原告代理律师再次质疑,所谓“运输保存器官费用”其实在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中已有显示。

  捐赠器官的背后

  自今年3月上旬以来,该案已3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一直在法官提示下试图达成调解。

  针对原告提出的15万元“供肝费”质疑,主审法官认为“这是在追究作为被告医院非法器官买卖之责,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

  休庭后,记者进一步采访原告代理人游友安、刘飞志两名律师。两位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调查的律师表示,国家法律对器官移植严格界定为“无偿捐赠”,但在医院手术中患者一般难得到免费器官供体。为此,还催生了一些称作“器官移植联络员”的中介职业,一旦得知有因车祸等意外死亡的事件,会与死者家属洽谈“器官捐赠”,部分死者家属从经济角度考虑,也会答应“无偿捐献”的安排。而这些联络员手中也有大量主持器官移植的主刀医生或医院联络方式,一旦洽谈成功就会通知医生或医院付款,医院或医生则转头来向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收取一定费用,“费用还是非常高的,而且不宜进入医疗费用的账目”。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