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网约工”身份之问:我是谁的员工

16.08.2016  20:03

网约车、私厨、网约家政……“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得APP服务业务日渐繁荣。然而,繁荣的背后总是伴生着新问题新情况。

8月9日上午9时,“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7名私家厨师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快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此前,他们通过该公司的“好厨师”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

7厨师起诉“好厨师”APP

2014年,由乐快信息公司经营的互联网私厨平台“好厨师”APP上线,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预约厨师上门服务。

邓先生、孙先生等7人通过朋友介绍作为厨师进驻了该平台,通过该平台“接单”后为公司客户提供私人厨师服务。

孙先生称,他经朋友介绍入职乐快信息公司,任其旗下互联网私厨平台“好厨师”APP的厨师一职,约定月工资5000元,每天工作的时间从上午10时至晚上6时。他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休年假,并于2015年10月28日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孙先生认为乐快信息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期间,乐快信息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有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公司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孙先生均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最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孙先生与乐快信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其全部仲裁请求。

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孙先生将乐快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去年4月15日至10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此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且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社会保险。

8月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时,因邓先生等其他6名厨师以相同事由将乐快信息公司起诉至法院,法庭宣布依法合并审理。

有底薪且接单工作的私厨

庭审中,7名原告认为与平台间已构成劳动关系,因公司违反劳动法提出索赔,但被告则认为双方之间只是商务合作,APP平台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通过APP和客户建立联系进行的劳动服务算不算和APP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原被告双方矛盾的中心点。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派工单、培训菜单等证据,并展示了上门服务的时候要穿的工服、上街时候提的包、在大街上推销发放的宣传单以及APP的内容照片。

原告之一的白先生称:“如果没有单子,厨师们便会穿着工服,到街上摆台子展示做宣传。厨师不能拒绝派单,如果拒绝,轻者会被扣工资,重的就会被开除。如果客户给差评,厨师就得自己买单,连续给3个差评,厨师也会被开除。”

为了证明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原告还请来了前“好厨师”平台的厨师、现百度外卖员工出庭作证。证人称,他当时在“好厨师”属于兼职厨师,没有底薪,7名原告属于全职厨师,有底薪。他任职时,每天10点到公司报到,由公司发放派工单,他们根据派工单到客户家中提供服务。食材由客户提供,客户没时间时可由厨师代买,客户根据超市小票直接报销。上门服务时,他们被要求着统一的工服、工帽,其工资按工单提成支付。后期公司不再发派工单,他们开始在APP上注册,并在APP上抢单。

法庭调查中,在回答原告代理人的问题时,证人称,“7名原告是想和公司签合同、缴纳保险,公司不同意,就被解除了。”

APP称双方只是合作关系

庭审中,被告乐快信息公司并不认可7名原告是公司员工。被告一方拿出当时和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为证据答辩称,以孙先生为例,7人均是和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合同中约定,彼此承认双方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借助APP平台和客户提供临时性劳务合作,不存在隶属行政关系,不存在直接、间接劳动关系。平台提供客户资源,收取渠道费用,双方实现共赢。而平台为厨师们调配客户的行为是合作,没有约定不服从的后果,只对劳动成果监督。

被告称,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构成在法律上不满足实事劳务关系要件,是商务合作关系,对方的诉求于情不合、于法不具。

对于孙先生在庭上展示的工服、宣传单等证据,被告则称厨师并没有对公司有宣传的义务和工作,“工服是上门服务时,需要让客户看到是我们推荐的厨师,以便于证明真实性。但是,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我们不对厨师进行管理。”

同时,被告并不认可证人的证言。该公司代理人表示:“我们没有兼职厨师,也不对厨师进行管理,也没有安排厨师发传单。”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演示了APP的操作过程,并表示,前期确实有公司派单,但厨师不坐班、不打卡,也可以拒绝接单,后期系统则升级成为抢单模式。厨师的收入来源只是利润分成,不存在底薪之说,对于厨师的服务约束则基于客户的评价。

该案将择期宣判。

劳动关系核心:

具有人身和经济双重隶属性质

在本案中,通过APP和客户建立联系进行的劳动服务算不算和APP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原被告双方矛盾的中心点。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认为,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等容易混淆。如果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必然要有人身和经济上的双重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属性。如果个人不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支配,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自行决定去做什么,或者接受其他的业务,甚至可以拒绝公司安排的业务,缺少人身的依附性,双方应该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邮政企业与邮政业务代办员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它们都不属于劳动关系。此时,个人和公司的关系实际上是平等的协商之下的合作,都不受劳动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私家厨师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接单,是否服从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其劳动是否为独立的劳动。”刘秋苏说,只有“你是我的人”,也就是说单位要管理个人,个人要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个人的行为要受到单位的支配和管理,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要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取单位定期发放的劳动报酬,才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田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