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朋友门面开店办不了执照 定金打官司也没要回
30.11.2016 10:40
本文来源: 新浪湖北
本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杨兰)青山一男子租下朋友房子准备开烤鸭店,但因住宅改商用房屋办不了执照,该男子向朋友提出拿回5000元定金,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男子将朋友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青山区法院获悉,法庭认为该男子朋友不存在违约行为,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50岁的男子张某准备开个连锁的烤鸭店,朋友王某看了他微信里的小视频和图片后,多次说自己的门面可以租给张某做此项目。张某出于信任,于今年8月交了5000元定金给王某,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约定9月由王某交房给张某装修时,签订租赁合同。8月中旬,张某去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2015年3月武汉市就有新规定,住宅改商用房屋不能经营的项目:餐饮、卡拉OK、五金加工等等,张某的烤鸭店是生的加工成熟的,属于餐饮类经营,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以防油烟等扰民。8月26日晚,张某和朋友前去王某家要求调解,却遭到王某的拉扯,经110调解无效。王某不予退还5000元定金,故张某诉至法院。
王某辩称,在张某看房时,王某就将涉案房屋系住宅改为门面房告知张某;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张某自愿向王某交付5000元定金,并口头约定若张某反悔不租该房屋,定金不退,若王某反悔到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双倍返还张某,并写下收条,双方签字确认。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王某双方对定金进行了约定,且张某实际支付了定金。因此,定金已有效设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另外,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为双方将来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担保,故此定金系立约定金。住宅改商用房屋不能办理餐饮类营业执照,系政府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张某作为经营者,理应了解到上述情况。故张某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定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王某不存在违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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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16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