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爹公交上猝死 公交公司被判担责三成赔5.1万

02.11.2017  23:36

  王爹爹在公交车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而死,其子女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硚口区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王爹爹的四名子女约5.1万元。

  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清晨,王爹爹在开往武汉市江汉区某医院的某路公交车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不久死亡。其子女发现,父亲上车后不久就已经犯病,而公交司机在车辆到达终点站时,没有检查车上是否有滞留的乘客,有一定的失责。王爹爹的子女于是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后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公交公司则认为,王爹爹是因为自己突然发病而死亡的,公司管理人员后来也尽到了法定救助义务,公交公司不应该担责。双方协商未果后,2016年7月,王爹爹的四名子女将公交公司和当班司机李某起诉到硚口区法院。

  近日,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李某系公交公司雇请的司机,有监测乘客安全的义务,王爹爹系在公交车上发病身亡,李某对此失察,属行为不当,但事发时李某从事的是公交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王爹爹是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心源性猝死,该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其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该案的种种因素考虑,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三成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决定,由公交公司向王爹爹的四名子女赔偿5.1万元。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