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15.11.2018  17:15

各市、州、县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局)、工商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鄂政发〔2018〕37号),推进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化、常态化、有保障、全覆盖。

坚持量力而行,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条件、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能力制订具体救助措施,并进行动态调整。

坚持自愿申请,按需救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二、工作任务

调查本地区救助对象人数和需求,筛选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培训经办工作人员,广泛宣传救助制度相关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一)救助对象

各地在实施方案中具体界定救助对象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在0-10岁的基础上放宽救助对象年龄。对救助对象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等五类残疾儿童要在审批表、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数据库中进行标注。如根据家庭经济条件给予不同救助标准的,须在审批时进行信息比对。

(二)救助项目

各地应开展手术、机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三大类康复项目,具体项目建议目录见附件1。各地综合考虑本地区残疾儿童需求和康复服务能力,确定开展救助的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增设救助项目。

可根据申请救助儿童的实际康复需求,在同一年度给予多项救助。如某脑瘫儿童,若符合各项目救助条件,可在同年度给予矫治手术、机构康复训练以及辅具适配项目的救助。

(三)救助标准

1.手术类项目:按不同术式确定补贴标准,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不超过救助标准据实补贴。

2.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康复训练补贴标准。0-6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建议不少于10个月。7-10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建议不少于6个月。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根据本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补贴标准和训练时间核算每月补贴标准,按救助对象实际训练月数补贴康复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

3.辅助器具适配类项目: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配发的辅具给予补贴。可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适配辅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四)定点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在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申报,市(州)级审核确认,省级备案。定点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审批确定,根据服务情况每年可新增和取消。手术类和辅具类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条件由市(州)级根据实际开展的项目确定,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条件见附件2。

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根据拟开展的救助项目,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筛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上报至市(州)级残联审核;市(州)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定的机构名单上报至省残联;省残联会同各相关部门发文确定全省定点康复机构。

(五)救助流程

1.申请:各地要本着便民原则,简化申报程序。

2.审批: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并公示。对申请者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定的,要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3.实施救助:申请者选择定点机构,经县级残联同意,所选择的定点机构确认接收后,申请者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协议,按协议约定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康复救助。对于具备入普幼、普小能力的残疾儿童,县级残联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帮助其随班就读;定点康复机构为其提供点训或预约式康复服务。

4.经费结算:省残联按照精准康复管理系统中各地录入的0-10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数,统筹分配省级和中央经费。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六)数据统计

1.中国残联精准康复管理系统:县级残联在此数据库中确认辖区内0-10岁持证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录入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持证残疾儿童,并据实录入救助信息。

2.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在此数据库中据实录入辖区内受助残疾儿童信息,市(州)级残联对辖区内受助儿童信息进行回访核实,省残联按此数据库监管各地残疾儿童救助制度落实情况。

上述两个数据库中受助残疾儿童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应完全一致,两数据库互相印证。

四、项目监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监管内容包括:残疾儿童信息真实性、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及落实情况、定点康复机构服务及康复效果等情况。

县级残联和相关部门负责规范救助流程,监督日常工作,管理辖区内定点机构,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市(州)残联和相关部门负责督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救助制度的执行,每年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结果。

省残联和相关部门对全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经检查评估不达标的定点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资格。

五、其它省级救助项目

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儿童助听器项目以及苯丙酮尿症患儿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救助,仍由省残联项目办和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具体实施按《2018年湖北省残疾人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函〔2018〕2号)中规定的要求和工作流程执行。

附件: 1.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建议目录

2.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准入及服务规范

3.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