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法律对职工吃住扣费 有何标准?

09.06.2015  10:41

齐晓艳:我是从广西来北京打工的一个普通女孩,今年24岁。去年7月,我看一家服装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启事就打电话联系,后经面试,对方正式聘用了我。当时老板说包吃包住,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就签订劳动合同、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去年11月1日,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此后一直没给我缴过社保费,其他同事也是这种情况。

近日,两个同事约我一起辞职,我们就写了辞职申请,老板开始不同意,后来说走也行,因为劳动合同期限未到,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扣除在公司里的吃、住费用,计算后为平均每天扣50元伙食费、60元床位费,合计每天要扣110元。我们觉得扣太多就不同意,老板说不同意只能干到劳动合同期满后再走。请问:法律对职工吃住扣费有何标准?

杨雪峰:您好,法律目前对职工吃住扣费没有标准。

服装公司的做法实质是让职工承担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来看,服装公司要扣除您的伙食费、床位费不属于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所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服装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