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劳动者的证据也可认定“欠薪”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9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对查处欠薪案件和移送工作中的环节和衔接机制进一步作出规范。
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法条,规定了立案条件和刑罚标准,明确了“欠薪入罪”后,欠薪的打击力度大大加强。但近几年来,在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践中发现,一些具体环节和衔接机制需要进一步作出规范。此次《意见》出台为进一步理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依法依规做好案件查办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者提供证据也可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讨薪的第一环节,往往也是最难的环节。此次《意见》明确了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和符合刑法“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即视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建立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审判程序等情况共享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监督。要采取集中学习培训、相互参与办案、列席案件庭审等方式,使相关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案件办理过程,明确各程序相关标准,促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效移送和依法处理。 为促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效移送和依法处理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