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乘坐轨道交通不接受安检不得进站 严禁四类行为

01.04.2015  10:10

  昨日,市长万勇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我市首次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制定专门规章。目前,武汉已有3条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运营,日均客运量约97.24万人次。预计到2017年,日输送乘客量将达260万人次以上。

  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区内禁止四类行为: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进行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在自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身体倚靠、探出扶手栏杆,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视频监控摄像头等设施、设备。违反上述规定并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各方职责:地铁集团应当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选择有安检资质的单位实施安检;安检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检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戴安全检查证;未佩戴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万勇强调,安全问题是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生命线,要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抓牢抓实,尤其要针对治安、消防、反恐三大问题,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将风险可能性降到最低。

  会议还研究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一体化规划、武汉市长江汉江岸线利用控制性规划等议题。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