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低保人员连续3次拒绝工作将被停发低保金

26.08.2014  10:34

荆楚网消息(记者 瞿祥涛 通讯员 张艳斐 实习生 易辰西)8月25日,《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经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涉及的社会救助范围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并就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享受低保的重病患者增发20%补助资金

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连续3次拒绝工作将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以及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领域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申请条件、申领程序、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