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 女职员称被提前退休提诉
随州一银行员工身份证年龄比档案年龄小,并认为自己是管理岗位人员,被单位按技术岗位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提前5年多“被退休”,于是起诉省人社厅行政乱作为。昨日,省高级法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该案。
余某是随州农商行浙河支行女员工,工作职责是“授权”。2014年4月,她接到单位退休通知。同年5月,省人社厅审理后批准余某退休,退休审核表认定余某出生于1964年4月。
余某认为:自己身份证上出生年月是1965年3月,不满50周岁。即使满了50周岁,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授权”,此前已被单位聘请为高级理财规划师,属于管理人员岗位,按有关规定应到55周岁退休。
去年,余某向武昌法院起诉省人社厅,请求撤销该厅对其做出的退休决定。省高级法院后指定该案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昨日庭审,余某提供了10多份证据,证明自己真实出生年月为1965年3月。
随州农商行当庭爆料称,余某父亲曾说,随州农商行招工时,因余某不到招工年龄,便将其年龄改为1964年4月。
省人社厅称,根据规定,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批准余某退休是依法行政。
余某退休前是技术人员还是管理人员,是昨日庭审的第二大焦点。
随州农商行称,余某从事的“授权”工作,是一般的技术工种,并非管理岗位;单位聘请其为高级理财规划师,是私下为退休职工提高退休待遇的一种变通措施,授予聘书后,仍按技术人员发放工资。
省人社厅称,从余某的档案中,没有发现余某是管理人员的材料。因此,余某按技术人员退休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案情复杂,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这起案件是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建院30多年来首次审理“民告官”案件即行政案件。此前,该院已成为我省首家审理跨区划“民告官”案的中立地法院。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