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湖北修改农村扶贫条例 地方财政收入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 何正鑫
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费高中教育和学费、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按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在扶贫开发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照行政问责制度追究责任……
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结合精准扶贫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就落实扶贫主体责任、扶贫资金使用及监管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级各部门。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扶贫工作的责任及工作机制,强化了政府扶贫责任及基层组织能力建设等。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湖北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限期脱贫责任制,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
同时,省级政府要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脱贫摘帽;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整合、人力调配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农村扶贫工作的具体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今后,有关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被依照行政问责制度追究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将被依法追责。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针对公众关注的教育扶贫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贫困户子女将享受免费高中教育和学杂费、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机制有望得到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在现实中不断上演。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力度;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同时,要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加大湖北三甲医院结对帮扶贫困地区医院力度。
为适应现代化形势发展需要,新修订的条例还提出,要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解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
新修订的条例还新增了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贴息贷款支持力度,利用扶贫资金建立担保金,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等。
重点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按照我国预算法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各级财政在扶贫攻坚期内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州、插花地区县(市)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
同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的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促进产业发展,支持农村扶贫对象改善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充分尊重扶持对象的选择权。
根据规定,湖北省农村扶贫重点范围为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及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新修订的条例同时明确,骗取扶贫政策待遇,违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以及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扶贫款物等行为将被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