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4〕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职业卫生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二、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企业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填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采取网络上报的方式,或手工填写ZWGA表并邮寄的方式,报送县级安监局审核汇总。
县级以上安监局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政府版)”,采取网络上报的方式,报送市(州)安监局。
各市(州)安监局统计汇总各县级安监局相关数据,编制《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分别于10月31日、11月5日前上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联系人:李明华、岳唯;联系电话:87261665、87271061)。
县级安监局和企业相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市(州)安监局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大宣贯力度。 今年是开展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第一年,各地安监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组织动员部署,明确填报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统计是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制定和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意义,增强填报基础数据的主动性。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有业务部门具体抓,有分管领导具体管。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数据填报、审核、修正及归档、保密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工作落实。 要针对去年试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整改力度。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要实现全覆盖,上报要积极及时,主要指标要正确理解(主要指标解释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填报准确,数据要真实全面,统计分析要增强针对性。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