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重点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

28.07.2015  12:06
重点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为督促各地和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湖北省集中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实施方案》(鄂安办〔2015〕50  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省安监局定于2015年8月至9月组织开展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粉尘涉爆、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企业专项治理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贸行业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涉氨制冷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和鄂安监发〔2015〕11号等文件要求及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2.粉尘涉爆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5〕14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97号和鄂安办〔2015〕50  号等文件要求及检查整改情况。       3.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贯彻落实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2015〕56号和鄂安监发〔2015〕11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4.  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企业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的情况及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或备查资料。       5.工贸行业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及落实“三个15天”规定等情况。       (二)对各地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安委办明电〔2015〕14号、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2015〕56号、鄂安办〔2015〕50  号和鄂安监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情况。       2.各地对工贸行业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级分类建立工贸行业监管台账(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表)的情况。       3.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组织、部署本地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和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4.各地对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及其隐患“查、报、改”进行督促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和督促整改的情况,以及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况。涉氨制冷企业需要重新规划设计、施工改造或搬迁的,相关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5.相关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等。       二、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开展督查检查。       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要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全面开展督查检查。       (二)部分市(州)、直管市开展交叉检查。       在各地全面开展督查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交叉检查。武汉、荆州、十堰、襄阳、宜昌、荆门、孝感、随州、黄冈、黄石、鄂州、咸宁、潜江、仙桃等市安监局组成检查组,开展一对一交叉检查(其中:武汉、荆州为一组,  十堰、襄阳为一组,宜昌、荆门为一组,孝感、随州为一组,黄冈、黄石为一组,鄂州、咸宁为一组,潜江、仙桃为一组)。各检查组由各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每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之间商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查检查工作,力争在9月中旬前完成。恩施州、武汉市等安监局可参照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展交叉检查。各检查组要抽调熟悉相关业务的安全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涉氨制冷、粉尘防爆和有限空间作业专家各1名,必要时,可增加1名冶金煤气专家)组成,每组5人左右。       (二)参与交叉检查的各市安监局要加强与对方联系,协商制定交叉检查工作方案,并于出发前将检查组人员名单、联系人、检查方案报送省局监管二处,同时抄送对方安监局。       (三)各检查组要全面听取受检市安监局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监管台账,要对不少于3个县、市(区)进行检查,同时在每个县、市(区)要随机抽查总数不少于6家的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企业,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向当地安监局反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送省局监管二处。       (四)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形成有分析、有典型、有措施、有建议的检查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5日内将检查报告和工贸行业重点企业专项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书面(连同电子版)报送省局监管二处。       (五)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六)省局将组织抽查组,对有关市(州)和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开展交叉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及电话:夏春晖,027-87830852(带传真),1398601916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 附件.doc       1.工贸行业重点企业专项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         2.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