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4万替女儿征婚未果 母亲状告婚介忽悠

25.10.2016  13:32

  姜某替女征婚,交了1.4万元年费。婚介所在一年内推荐了两名男子与女儿见面,均未牵手成功。姜某认为婚介所忽悠了她,状告婚介所要求全额退费。楚天都市报记者今日获悉,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婚介所服务有瑕疵,一审判决退费5000元。

  姜某眼见女儿小红(化名)年近30岁还没找对象,不由心急如焚。后打听到汉口一家婚介所婚介成功率较高,遂于2015年1月16日慕名前往。当天,姜某与该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婚介所为姜某的女儿提供以下服务:将其自身条件和求偶意向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吸引更多异性注意;能随时查阅婚介所男会员资料;为其提供个别约见以及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服务;为其提供婚介所举办的各项联谊活动信息,邀请参加相关活动;服务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16日起;服务费合计1.4万元,定金9000元,见第二人补齐5000元。

  当天,姜某便交了9000元定金。果然,婚介所很快就安排小红与一名男士见面,双方交往几次后便没了下文。姜某补足余款5000元后,婚介所又安排了一名男士与小红见面,也未牵手成功。

  一晃一年合同期满了,小红仍是单身一人。姜某认为该婚介所忽悠了她,多次交涉要求退费未果。今年8月,姜某以女儿在服务期内未寻找到合适对象,要求退款被拒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婚介所为小红建立了会员档案,已将她的求偶信息登载于报纸,并在自行经营的网站刊登了部分联谊活动信息。但对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如会员资料查阅、心理咨询、婚恋法律咨询及举办联谊活动等,婚介所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已构成合同部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该婚介所应向姜某退还服务费5000元。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