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嘴馋”所以“健忘” 建始酒驾司机受重罚

04.01.2019  21:31

  中新网湖北新闻1月4日电 (曾志强 章玉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本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警语,司机朋友理应牢记在心。建始一司机却因“嘴馋”变得“健忘”,在2年前因酒驾被处罚的情况下,再次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安全意识实在淡薄。1月2日,建始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员受到重罚。

  2018年12月5日晚23时许,建始县公安局景阳派出所民警在集镇街面执行巡逻任务,一辆车辆号牌为鄂QAA1**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景阳镇卫生院方向驶往民族小学方向,行驶至红二线45.2KM处被民警拦停检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时,一股刺激的酒味扑面而来。民警见状立即要求他下车接受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3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员田某被民警传唤到景阳派出所后,对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持有C1驾驶证的田某并非初犯,2016年5月5日,他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时隔2年多,喜好“喝一口”的田某将教训忘得一干二净,于当日晚与朋友在夜市上宵夜喝酒后,在酒驾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建始警方裁决,违法人员田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处罚。考虑到临近年末,从事建筑行业的田某正急于工地完工以便为工人结算工钱,该派出所民警多方调查核实之后,决定对田某推迟执行行政拘留。1月2日,田某主动到景阳派出所,被民警送往建始县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

  民警提示:酒驾醉驾祸患无穷,杜绝侥幸兹事体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完)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