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12.02.2018  11:01

鄂人社发〔2018〕4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鄂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5日 

 

 

 

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引领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技能强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是指国家批复同意表彰的“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

湖北工匠”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拔尖,业绩贡献巨大,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杰出人才;“湖北省技能大师”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一流,业绩贡献突出,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突出人才;“湖北省技术能手”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好,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围绕技能强省战略及“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领实施,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

第四条  “湖北工匠”是我省技能领域表彰奖励的最高荣誉,每2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10人;“湖北省技能大师”每2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20人;“湖北省技术能手”每2年选拔表彰一次,每次70人。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湖北工匠”从我省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工作单位在湖北省内的高技能人员中选拔。

湖北工匠”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等证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业绩突出,在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

(三)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并由此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获世界技能大赛前3名、国家一类大赛前2名或省级一类大赛第1名成绩;或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前3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2名成绩。

(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巨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  “湖北省技能大师”从我省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工作8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工作单位在湖北省内的高技能人员中选拔。

湖北省技能大师”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声誉,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北省首席技师”、“湖北省技术能手”、“楚天名匠”、“荆楚工匠”、“湖北省大师级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才”等证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

(二)技艺高强,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生产隐患中做出贡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三)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全省和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有重要影响的。

(四)在推广、应用高科技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成绩,并在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或在全国、国际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七条  “湖北省技术能手”从我省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工作6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工作单位在湖北省内的高技能人员中选拔。

湖北省技术能手”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名气,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技绝招,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

(三)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操作技术方法,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

(四)在指导青年工人和技工学校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养徒弟,传授技艺方面做出贡献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采取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组织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程序产生。

第九条  申报人分别填写《湖北工匠申报表》、《湖北省技能大师申报表》、《湖北省技术能手申报表》,提供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相关视频资料,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社会人员由所在社区审核)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推荐(中央在鄂及省属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各市(州)人社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鄂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向省人社厅推荐,出具审核意见和推荐报告,并附申报材料、评价材料和佐证材料(一式四份)。

对“湖北工匠”人员的推荐,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中央在鄂单位、省属国有单位要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  成立“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承办选拔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技师证书或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湖北工匠”候选人,以及按照1∶1.5、1∶1.2比例确定的“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候选人名单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其中“湖北工匠”候选人报省委人才办审核。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经专家评审和省委人才办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将候选人情况报省级纪检等部门进行组织审查。公示和审查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湖北工匠”享有以下待遇:

(一)省人民政府颁发“湖北工匠”荣誉证书和奖金,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所需资金省级统筹安排。

(二)纳入省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优先参加国内外技能交流、技能培训活动。

(三)以个人名字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四)未获得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

(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本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落户手续,优先审批办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第十七条  “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享有以下待遇:

(一)省人民政府颁发“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荣誉证书和奖金,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所需资金省级统筹安排。

(二)对“湖北省技能大师”以个人名字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

(三)直接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优先参加省内外技能交流、技能培训活动。

(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本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落户手续,优先审批办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第十八条  “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努力钻研技术,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培养后备技能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省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技术攻关、技能交流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五)积极参加组织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不再享受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待遇。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不再享受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待遇。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撤销“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所有待遇,收回所发荣誉证书、奖金,并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四)事后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称号,不再享受所有待遇,收回所发荣誉证书、奖金,并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五)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的,不再享受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建立湖北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通知》(鄂劳培〔1996〕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