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现将《湖北省集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2日
湖北省集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要求,现就全省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在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提高三类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以下简称《规范》),切实提升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专项治理,三类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及作业票证100%符合《规范》要求,100%执行到位,力争三类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减少60%以上。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重点治理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以下的几个方面:
1.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2.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
3.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
4.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
5.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
6.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
7.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
8.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
9.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
10.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
11.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
12.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三、专项治理时间步骤
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从2015年8月中旬开始到2016年8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宣贯阶段(8月中旬-10月底)。 各市(州)安监局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方案,于8月底前将方案报送省安监局。要组织安监部门和企业集中学习宣贯《规范》,确保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全覆盖。
(二)自查整改阶段(11月-2016年2月底)。企业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认真自查自纠自改。
(三)检查督查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3月至8月)。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和企业互检等方式,对三类企业落实执行《规范》情况行全面检查,省局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对全省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宣贯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把专项整治作为今后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要集中组织宣贯,督促企业组织再贯彻再学习,自我对标,认真自查,及时依照《规范》修订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特殊作业环节执行、监护、审批相关人员熟悉制度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要将三类企业硬件管理和软件管理并重,检查三类企业软件管理时将企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 一是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要将特殊作业检查列入方案和计划之中,将特殊作业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增加检查频次; 二是 现场执法检查时重点检查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台帐依据《规范》修订完善情况,作业票证台帐记录情况,特殊作业现场执行情况; 三是 要将违规特殊作业作为“六打六治”的重点,严厉打击特殊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
(三)强化执法震慑,从严事故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一是 严格处罚,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 专项整治开展后对于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和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按规定上限处罚; 三是 对于专项治理期间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报请颁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报请颁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总结交流提高,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组织企业相互交流,以点带面,促进共同提高,要在专项治理结束后进行全面分析总结。专项治理期间好的工作作法及时上报便于全省交流推广,总结报告于2016年8月1日前报送省局监管三处。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每一个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