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加工协议》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16.09.2014  09:58

一场交通事故让曹志梅最终离世。而她到底是不是公司的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近期终于有了答案。

2012年4月20日,安徽滁州女职工曹志梅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而所在公司并未向她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公司认为,曹志梅与企业签订的是《加工协议》,曹志梅并不是公司的职工,她与企业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因此不存在医疗费用补偿问题。曹志梅的家人认为,曹志梅就是公司的员工,《加工协议》并不能掩盖她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加工协议》不成立劳动关系

曹志梅的儿子陈闻介绍,曹志梅于2010年9月份在滁州市某公司从事纺织品修剪、质检等工作。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协议》。内容主要有:乙方(曹志梅)为甲方加工产品,须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期交货。乙方如因场地需要甲方提供的,甲方视情安排在甲方厂区内加工,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规定。乙方在加工操作过程中,包括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及来往途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陈闻认为,母亲上班的地点一直是在公司里,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接受公司管理,因此与公司应该是劳动关系。

2012年5月18日,曹志梅家人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2012年6月26日,凤阳县仲裁委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加工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等为由,裁决双方于2010年9月起劳动关系不成立。

法院判决 :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12年7月9日,陈闻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曹志梅的工作地点和加工费结算方式,公司有对曹志梅进行管理的意向,曹志梅向公司提供单纯劳务,受公司安排、管理,双方存在隶属性。这与单纯的加工承揽关系并不一样,因为“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劳动力具有高度自主独立性。”

法院认为,《加工协议》中关于加工内容并不明确,不同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对承揽内容有明确约定,反而类似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组成性而非独立性的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加工协议》载明,根据公司给曹志梅安排的工作内容按月支付报酬,此种方式与典型常见的劳动报酬持续性按月支付方式相同。此外,根据公司提交的曹志梅外加工结算单所载加工明细可看出,曹志梅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凤阳县法院在今年6月12日作出判决:原告陈闻的母亲曹志梅与被告滁州某公司之间自2010年9月7日起劳动关系成立。

职工维权现状不容乐观

“这件事并非个案。”原告代理律师、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理事长李成华律师表示,维权中心所接案件80%都是劳动争议,有些企业用“加工协议”、“雇佣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在职工出事之后维权之时,用所谓的加工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混淆劳动关系。甚至还有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政绩,给企业不规范用工开“绿色通道”。

本案原告的另一代理律师,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敏对当前的社会劳动纠纷现状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会上大多数职工对《劳动法》不甚了解,对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都不明确,往往为了争取一份工作,只要企业按时给付薪酬就行,不管有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签了,也不清楚签的什么合同。这样会导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变得困难。“然而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职工宁愿选择‘自食苦果’,因此现在更多要做的是,普法进企业,普法给职工。”胡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