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办关于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鄂政扶党〔2014〕21号
机关各处、培训中心、发展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
1、增强责任意识。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峻复杂形势的认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深刻领会落实主体责任对推进扶贫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
2、坚守责任担当。自觉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严格纪律,严明作风,严守制度,严惩腐败,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3、落实行动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和要求,紧密联系扶贫工作实际,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与扶贫业务工作、扶贫队伍建设和扶贫机制创新相融合,推进扶贫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二、党组及处室的主体责任
(一)党组领导班子履行的集体责任
4、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扶贫系统党风廉政状况,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定期向省委、省纪委和派出纪工委上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5、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好干部“五条标准”和“三严三实”等要求选人用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严格执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6、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不断深化“三抓一促”活动,强力执行“三短一简一俭”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加大对党员干部“为官不为”和“庸、懒、散、混”等行为的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机关干部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系列法规与管理制度,确保“三公”经费开支有效控制。
7、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等主题活动,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腐不了的长效机制。
8、强化权力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管事,完善问责机制,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约束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9、严格责任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班子成员带队且全程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任用的重要依据。
10、发挥民主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1、支持纪检工作。凡涉及“三重一大”等问题,主动向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和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凡召开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均邀请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局领导参加。主动配合派出纪工委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支持专职纪检监察员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二)党组书记履行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12、抓好班子建设。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提高自身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水平。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提高党内生活质量,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查找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13、理顺廉政责任。每年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少于2次,主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与党组其他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不少于2次,每半年要通过适当形式代表党组通报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和检查考核情况。
14、重视廉政教育。主持党组中心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4次,为全办党员干部上党课全年不少于2次,与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每半年与班子成员集中开展交心谈心,定期对领导班子廉洁从政状况进行分析。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5、开展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代表党组向省委、省纪委和派出纪工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向党员干部大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对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审查。
16、加强责任追究。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并自觉接受监督。
17、做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带头反对“四风”,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公车使用规定,凡要求机关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公仆本色,严格要求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清正廉洁。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履行的领导责任
18、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党组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严格遵守与党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自身廉洁从政的承诺,坚决服从和执行办党组的集体决策,自觉维护好班子团结,个人不得擅自决策、擅自行动。
19、履行分管职责。组织研究制定分管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督促抓好落实。每年与分管处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分管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每季度听取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存在的廉洁从政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党组报告。
20、参与廉政活动。加强对分管处室党员干部经常教育和日常管理,自觉参加分管处室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与分管处室党员干部开展2次交心谈心,发现苗头性问题早抓早管,督促及时整改。支持对分管处室的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21、加强廉政监督。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处室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指导分管处室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参与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
22、严格廉洁自律。带头遵守八项规定、六条意见和其他各项制度规定,每年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有关事项,个人外出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四)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的责任
23、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协助办党组抓好处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处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协助党组制定有针对性的、与处室(直属单位)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24、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对处室(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配合办党组定期开展对本处室(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办党组制定的防控措施和办法抓好落实。对发生在处室(直属单位)内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揭露,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25、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处室(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始终做到防微杜渐,廉洁自律,筑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防线。定期集中组织学习讨论,对照本处室(直属单位)和本岗位职责,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提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的主动性、自觉性。
26、做好自身廉洁自律。坚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办机关二十条实施细则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教育管理好亲属、处室内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五)专职纪检监察员履行的监督责任
27、落实党组和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根据办党组干部管理权限,协助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全程监督干部人事任免、全程监督办内“三重一大”决策。每年督促计划财务处开展1次对全办财务开支情况的自审自查自纠。每年底在办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并负责综合情况向党组汇报。
28、对党员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办机关二十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项纪律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机关开展明察暗访,每季度不少于1次。及时总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并如实向办党组、省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局和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报告。
29、落实与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和省纪委第七监察室建立的工作联系机制。第一时间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及时上报全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0、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违纪违规案件查处。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及时上报干部职工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等信息。加强自身廉洁自律,树立纪检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
31、办党组及主体责任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权范围内的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省委、省纪委和派出纪工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违反八项规定、六条意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中央和省委重大节假日廉政纪律等有关要求,导致“四风”问题反弹的。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打招呼、拉选票的,或者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
(4)对本处室及本单位发现的违反财务制度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和线索隐瞒不报或庇护、迁就不查的。
(5)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机关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串岗聊天、无故缺勤等违纪违规现象比较普遍或蔓延,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明察暗访发现,并通报批评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32、办党组及成员、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等有违反第31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案双查”规定,对具体行为当事人、责任人或集体,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情形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处室和相关人员当年评先资格。
四、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
33、实行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办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
34、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35、执行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派出纪工委负责同志约谈相关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
中共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