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法院完成2件老赖案件执行

16.08.2014  15:05

  中新网湖北新闻8月14日电(罗胜)今年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第二批挂牌督办金融执行案件的通知,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成功完成两件涉金融案件执行的“老赖案”。

  2010年3月,被执行人黄某某因经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房屋抵押借款25万元,还款期限为10年,抵押物为襄阳市襄城区倪家院住宅楼房屋一户,黄某某与张某为共同还款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在襄阳高新支行抵押物评估值借差部分在某小额担保公司又进行了抵押借款。

  经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向襄阳高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463892万元,利息0.78468万余,如被申请人黄某某与张某某为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以其抵押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倪家院住宅楼房屋一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人工行襄阳高新支行的上述本金及利息以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同年,被申请人郑某某因经营购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襄阳高新支行)申请抵押房屋借款10万元,后经诚作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值为24.45万元,办妥房屋等抵押手续后,与2010年2月1日向其发放借款15万元,同样是还款期限为十年、抵押物为襄阳市食品公司自家房屋一套。

  后因经营合伙人犯罪被判刑,投资收不回,闲居在家,还款无保证等贷款出现逾期后,襄阳高新支行向我院起诉,我院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判决内容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工行襄阳高新支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被申请人黄某某和张某某以及被申请人郑某某和郝某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襄阳高新支行为了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于2013年8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立刻立案后并按有关程序进行执行,按照程序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等人相继去被执行人黄某某家和郑某某家送达文书未有结果,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和张某某二人苦不见踪迹,行踪诡秘,故执行法官等甚是“头疼”。好在天无绝人之路,襄阳高新支行某业务经理于近日再次“造访”了被申请人黄某某住处,发现有屋内有灯未熄灭,故判断为“有人”。

  今年8月12日襄阳高新支行业务经理急匆匆来到高新区法院讲解此事,该院执行局长高度重视此事件并展开了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和法警以及申请人的小组讨论会议,商讨研究解决此事件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两个案子一起办理。为了以免“贻误时机、恐走漏风声”,被申请人或许再次隐匿行踪会对执行案件带来诸多等影响,遂执行局长刘战当场作出决定——“上夜行动”。

  经过当天晚上的暗访后,第二天中午,按照指示,工作人员先去被执行人郑某某家和郝某某家,一敲门便有人开门,开门的是郑某某和郝某某的孩子,此时被执行人郑某某和郝某某被叫醒后,依法履行了送达文书等程序的签字接收并做了执行笔录并和申请人工行襄阳高新支行进行了沟通并做了协商,承办法官又与其讲解法律及科普法律文书等知识,要求尽快履行法律判决的文书。被执行人郑某某答应早日了解此事。

  紧接着办案人员又赶往被执行人黄某某和张某某住处,敲门未果,家中有人但拒不开门,后来承办法官把法律文书公告张贴在被执行人黄某某和张某某住处醒目位置并留下了电话。

  据介绍,该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和张某某一方主体不配合,“故意隐匿行踪、老赖”,给该案件执结以诸多困扰,最后以张贴公告等手段进行,将有助于法律程序的下一步进行。而被执行人郑某某和郝某某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讲解和宣传法律知识以及做其思想工作使其答应履行法律文书的判决,促使了一件执行案的“快速成长”并使被执行人郑某某和郝某某心悦诚服。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