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4年7月1日—8月31日)

17.09.2014  13:07

现将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总局令第66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与此同时,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认定主体。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三)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只有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主动提出依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请求保护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才能对相关案件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款进行审理,并根据在案证据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认定。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银监会办公厅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7月11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暂行规定》共四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突出机构专业化,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进一步推动相关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

二是促进业务运营市场化,增强竞争力,借鉴国际通用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模式,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是强调并表监管,有效管控风险,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通过并表监管,强化对境内专业子公司自身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防控风险。

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专门规定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发〔2014〕13号),要求各级法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中,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程序变更、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廉政监督卡上列举了18种违纪违规行为,供案件当事人在行使监督权时参考。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院每年办案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同时,还应当对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进行回访。

四、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7月22日,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审批;取消了国资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许可和认定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事项;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改为后置审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改为后置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联合通知部署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8月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通知》从3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统筹兼顾、夯实基础。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明确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二)因地制宜、细化政策。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为避免政策“一刀切”,明确要求地方以现有登记发证有关文件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同时,各地在制定政策和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应发尽发,立足长远。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各地可以优先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六、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今后较长一段时间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案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首先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其次要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七、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

8月11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222号),要求在全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提升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5部规章

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部规章,5部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

(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四种情形入名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即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明示列入异常程序。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办法》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都依法予以公示。

3.及时纠错修复信用。《办法》对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纠错修复企业信用。

4.届满3年后的处理方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通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登记

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

(一)严格规范工商登记程序。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二)切实规范经营范围的登记。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中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确保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平稳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登记信息,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

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二)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赋予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力。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同时,增加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五)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监管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六)对违法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