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4位领导干部中饱私囊 均因贪腐问题获刑

24.12.2014  12:36

  掌握权力却用来进行利益寻租,中饱私囊。记者昨悉,黄石4位领导干部因贪腐问题领刑,其中3位上诉者均被二审法院驳回。帮忙揽工程,收取33万

  王某,原阳新县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兼阳新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2008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担任阳新县荆头山农场党委书记、阳新县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和副局长兼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帮人承揽相关工程,从中收受贿赂15笔共计33万元。案发后,王退出全部赃款。

  今年10月28日,阳新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上诉,被黄石市中院驳回。指挥长私分10万工程款

  2010年4月30日,大冶市还地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加快金桥工业区建设,成立大冶市金桥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金桥指挥部),陈某从还地桥镇规划建设局抽调到金桥指挥部,担任工程技术办主任,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起草和落实施工合同及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决算。2012年2月,任金桥指挥部副指挥者长,分管工程技术。

  2010年底,陈某与时任还地桥镇副科级助理、金桥指挥部副部长的杜某(另案处理)纠合一起时,杜某提出快过年了,想法子给大家搞点费用。几天后,杜某对陈某及工程技术办成员袁某(另案处理)说,该费用可在建设工程款中列支,金额为10万元。后陈某找工程承包商黄某(另案处理)商量,欲通过黄某套取工程款10万元,黄某表示同意。此后,陈某在验收黄某施工的土方工程时,虚增11840.4立方米工程量,黄某持该工程量签证单,将套取的10万元交给陈某,陈某分给杜某5万元,剩余5万元用于自己挥霍。

  今年8月28日,陈某向检方缴纳非法所得5万元。

  11月17日,大冶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陈某上诉,被黄石市中院驳回。两司法所副所长合伙吞公款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舒某在担任大冶市陈贵镇司法所副所长、东风农场干警期间,先后伙同陈贵镇司法所副所长方某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共同侵吞公款5.53万元,单独侵吞公款4000元;其中舒某实得赃款3.29万元,方某实得赃款2.58万元。

  此外,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舒某在担任陈贵镇司法所副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6万元。

  案发后,舒某家属代为退赃5.89万元,方某退赃9.5万元。

  今年10月29日,大冶市法院一审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舒某上诉后,黄石市中院予以驳回。

  □记者赖家琦实习生张盖闻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