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砷污染案昨一审宣判 最重刑期5年半

06.02.2015  18:08







        (来源:大楚网  作者:赖家琦  编审:程勇)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黄石大王镇砷污染案在黄石市下陆区法院一审宣判。6家被告单位、14名被告人被定罪并处罚金,最高领刑5年半。该案系我省首例砷污染入刑案。去年12月25日,下陆区法院曾公开审理该案(本报2014年12月25日A03版、A04版曾报道)。 

  事发  6家企业违法生产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加牛、曹庭安、石义航、石义广、李峥、冯应东、柯朋、刘青松,黄咏华、黄正中、张志文、柯春和、刘先红、肖本道等14名被告人,分别成立或经营了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力拓公司、鑫旺公司、莲花公司、星火公司。6家企业均在阳新县大王镇、太子镇范围内非法从事冰铜、冰镍冶炼。 

  此外,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和被告人李加牛、柯春和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黄石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16日、7月9日分别将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向黄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指定下陆区检察院进行审查。 

  判决  涉案企业和被告人均被定罪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下陆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法院均予以驳回。法官称,任何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污染环境,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下陆区法院认为,金宝公司等6家企业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金宝公司和银源公司的行为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处以50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李加牛等1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李加牛和李峥的行为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5年半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李加牛因犯逃税罪于2010年1月5日被阳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法院决定撤销其缓刑部分,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量刑最重。 

  影响  该案审判具有全国借鉴意义 

  法院方面介绍,大王砷污染案的卷宗材料有70余本。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中毒覆盖面大,受到了省市区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又由于该案中的环境污染和非法占用农用地两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且具有关联性,为便于案件的审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下陆区法院将“两案”合并开庭审理。 

  该案收集证据及认定犯罪难,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刑罚裁量上无案例可循,故本案的依法审判在全省乃至全国对推动生态安全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案的依法审理也是法院为黄石市“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战略部署提供刑事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 

  观点  砷污染入罪体现法律权威 

  黄石市政协委员、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叶桢律师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行为不断增多,通过《刑法》让污染环境的人受到惩罚,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告诫企业家们,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依法生产,重视环境保护。因为企业不仅仅是为了赚取利润,更要有社会责任感。该案的宣判凸显了黄石“生态立市”的发展理念。 

  叶桢同时指出,该案的发生也告诫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定要讲求质量,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另外,商招过来后,要尽到监管职责,做好环评工作,督促企业依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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