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首例非法采砂入刑在团风县突破

27.06.2014  17:39

(袁朝华)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采砂者黄某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进行了宣判,判处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这是黄冈市首例因当事人非法采砂入刑案例,标志着非法采砂入刑的零突破。 

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团风县上巴河镇车站村村民黄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采砂船、铲车等机械设备,擅自在某公司的巴河合法采区内开采黄砂19.053万吨,涉案价值95.265万元。团风县水利局多次进行查处,但黄某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2013年10月,团风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将其刑事拘留,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以非法采矿罪向人民法院提公诉。团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于6月11日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黄冈市境内河道砂石资源丰富,长期以来非法采砂屡打不绝,除暴利驱使因素外,行政机关执法手段有限,行政处罚措施威慑力不够等也是原因之一。团风县的做法,为全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示范经验。下一步,黄冈将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非法采砂入刑工作,促进黄冈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