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公布

18.12.2017  09:44
  近日,《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由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于今年9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这是设区的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我省继《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等5部《条例》公布的又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文物保护专项法规。

  黄冈是“红色土地,将军故里”,革命传统光辉灿烂。目前有革命遗址遗迹792处,其中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处。2012年起,黄冈市分批次启动了“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保护档案、有文物保护员、有群众动员大会”的“五有”保护措施。在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对红二十五军军部旧址、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指挥部旧址等107处国保、省保开展了抢救性保护修缮工程,有效消除了文物安全隐患。2015年,黄冈市全境纳入了《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依托革命文物打造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有力地促进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包括六个章节,三十七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上位法,增设了“文物保护员制度”“革命遗址遗迹管护责任人制度”等相关条款,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与设计,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若革命遗址遗迹发生重大安全紧急情况,威胁到遗址遗迹主体安全,《条例》专门设计了抢救性保护条款,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遗址遗迹进行抢救性保护。《条例》还针对革命遗址遗迹破坏程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究责任。《条例》的出台,将为解决基层革命文物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湖北省文物局加大文物法治工作力度,2015年,积极报请省政府颁布实施《唐崖土司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为唐崖土司城遗址成功申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设区的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对地方性文物专项立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组织省古建保护中心等专业机构对《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等立法工作提供技术帮助,为加强古民居、工业遗产、世界文化遗产、革命遗址等各类型文物保护进行分类指导。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预计近期将由省政府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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